這是廣州中院所判侵權案賠償額最高的案件 新快報記者 郭海燕 實習生 陳夢 通訊員 馬偉鋒 因被判定侵權,國外知名運動鞋品牌 new balance 復古鞋 和New Balance要向廣州一老板賠償9800萬元巨
|
新快報記者 郭海燕 實習生 陳夢 通訊員 馬偉鋒 因被判定侵權,國外知名運動鞋品牌new balance 復古鞋和New Balance要向廣州一老板賠償9800萬元巨款! 新快報記者昨天獲悉,New Balance鞋業進入中國市場不到十年,銷售商在網站、賣場、廣告打出的“紐巴倫”知名度越來越高。這讓廣州某企業老板周某倫愈發失去存在感,因為他擁有“紐巴倫”商標,其公司生產的產品也一再被誤認為New Balance的。近日廣州中院認定New Balanc銷售商存在惡意“反向混淆”行為,應停止侵權並賠償9800萬元。這數字刷新瞭該院所判侵權案件的賠償額度。 緣由 “紐巴倫”商標持有者 發現New Balance也叫“紐巴倫” 據瞭解,2006年,上海紐巴倫公司(下稱紐巴倫公司)成立,該公司主要負責New Balance運動鞋產品在國內的銷售業務並很快打開瞭市場。 為瞭適應中國市場文化,紐巴倫在宣傳營銷中使用“紐巴倫”中文名。該公司在“天貓”、“京東商城”等網站都開設瞭“紐巴倫官方旗艦店”和“紐巴倫童鞋旗艦店”,銷售的400多款產品介紹稱“New Balance/紐巴倫”品牌。其官方網站、新浪微博、宣傳手冊及視頻廣告時常使用的“紐巴倫”,這三個字迅速為消費者熟知。至今,在網上搜索“百倫”、“紐巴倫”,結果多指向“New Balance”產品。 眼見越來越多消費者把“紐巴倫”當做“New Balance”,廣州某企業老板周某倫坐不住瞭,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其訴稱“百倫”商標在1996年就註冊瞭,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2004年,他通過轉讓得到該商標。2008年,他獲準註冊瞭“紐巴倫”。“百倫”、“紐巴倫”男鞋產品,在一些大型商場還有專櫃。可是,New Balance在銷售中使用“紐巴倫”三個字後,消費者心生誤解,甚至經常有人問他的產品是不是“New Balance”。 周某倫認為,New Balance銷售商行為割裂瞭他和“紐巴倫”商標的特定聯系,抑制瞭他建立和拓展“百倫”、“紐巴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其統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紐巴倫公司賣出侵權產品的總金額超過10億元。其因此要求這紐巴倫公司和另一銷售商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9800萬元,並支付維權的合理費用。 庭審 你中文意譯分明是“新平衡” 使用“紐巴倫”也算是善意使用? 此案開庭,被列為第一被告的紐巴倫公司否認侵權。該公司辯稱隻是把“紐巴倫”當作“New Balance”的中文名,沒有在商品上突出使用“紐巴倫”,這是善意的使用。 這些辯解被廣州中院一一戳破。法院認為,“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紐巴倫公司也稱其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產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他們卻偏要使用“紐巴倫”為翻譯。紐巴倫公司在標識及宣傳其產品時,不是使用其企業全名,而是突出使用“紐巴倫”字樣,這也有悖於誠信。 關於“善意使用”一說,法院認為也不認可。經查,周某倫在2007年申請註冊“紐巴倫”商標時,紐巴倫公司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要求商標局駁回申請,但沒被采納。 由此,法院認定紐巴倫公司明知“百倫”、“紐巴倫”的商標註冊情況,但仍要用“紐巴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品,這無法解釋為“善意的使用”。 判決 易致誤解構成侵權行為 獲利巨大要判賠9800萬元 沒有在產品上突出使用“紐巴倫”算不算侵權?法院查明,紐巴倫公司主要是在實體專賣店、網絡旗艦店中、官方網站和視頻廣告中宣傳產品時使用“紐巴倫”。比如,在商品圖片下方使用“紐巴倫”來介紹商品;在銷售小票中使用“紐巴倫”字樣。 法院認為,這些標識商品來源的行為,也是商標使用行為。種種證據顯示,紐巴倫公司通過宣傳促銷活動使“紐巴倫”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形成一定的市場占有率,這容易導致公眾將標識有“百倫”、“紐巴倫”的產品誤認為是紐巴倫公司的產品。如此一來,“百倫”、“紐巴倫”註冊商標失去其基本的識別功能,原本欲借商標謀求市場聲譽、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間和價值,自然也受到抑制。故而,紐巴倫公司使用“紐巴倫”的行為,構成對商標侵權。 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紐巴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高達約1.958億元,從其使用“紐巴倫”標識的方式和范圍來看,其通過侵權行為獲利巨大,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月24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紐巴倫公司應停止侵權,做相關澄清,並賠償9800萬元。 說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餘明永 使用顯著性商標 企業本應更加謹慎 本案是廣州中院所判侵權案賠償額度最高的案件。餘明永對此評析,產品及產品的外包裝上並無使用“紐巴倫”字樣,但在銷售和宣傳過程中使用“紐巴倫”,一樣能視為構成侵權。 餘明永說,商標“百倫”沒有通用含義,具備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性。紐巴倫公司在使用“紐巴倫”標識前,完全可通過公開渠道瞭解相似或相同商標的註冊情況,更應謹慎使用商標標識,但是,其無視早已註冊的“百倫”商標甚至在其關聯公司對“紐巴倫”商標的異議被裁定不能成立後,仍持續使用,而非主動避免混淆的可能,這一行為不利於商業市場的有序發展。 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徐瑄 不杜絕反向混淆 容易造成“弱肉強食” 徐瑄認為,此案的商標混淆與傳統商標法所指的混淆恰恰相反,屬於反向混淆,一般發生於原告註冊商標比被告的商標知名度低時。這種反向混淆會顯著削弱原告利用涉案商標建立商業聲譽和開拓市場的目的,導致原告註冊商標的識別力被扭曲或遮蔽。如果不制止,就會使知名企業在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時毫無顧忌,從而發生弱肉強食的不公平競爭後果。 作者:郭海燕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